德国萨尔钢材价格(德国钢材厂家)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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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
1 早期的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学家将管制理论运用到银行领域,并逐步取得了共识。他们认为,在追逐论、社会利益论及管制新论三种***有影响的管制理论当中, “捕获论”(The Capture Theory)将管制者与被管制者视为博弈中的猫与鼠,***终是管制对被管制者有利,因而主张放弃管制。这种理论显然忽视了社会公众能从管制中受益的事实; “管制新论”(The New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则将管制视为管制集团与被管制集团间锱铢必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制集团提出要求、管制集团满足这种要求并从中获利的一种商品。由于管制这一商品供求双方的数量函数难以确定,因而降低了这一理论的实践价值;只有“社会利益论”(The Public Interest Theory)***具理论和实践意义。该理论将管制视为消除或减少市场破产成本进而保护公众利益的手段,市场破产成本根源于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及信息的不对称。与前两种理论明显不同的是,这种理论既找到了管制的依据,也明确了管制的意义和努力方向。
有必要对银行引入管制的原因在其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尽管Benton和Gilligen等人在80年代初都论证过,银行业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规模经济,但多数金融学家都否认银行的自然垄断性质。从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来看,银行业务的特性决定了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其外部负效应不仅体现为债权债务链条的断裂,从而给工商企业和社会公众带来巨大损失。而且这些又反过来造成银行体系的混乱,并殃及社会的稳定;信息的不对称对银行而言则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掩盖银行储备不足和资产质量低下的窘迫,也可能因公信力的丧失而破产倒闭。银行困境的解脱取决于清偿能力尤其是流动性的大小。解决这一问题的传统做法一是资产变现,二是市场介入,但是这两种做法的劣势非常明显。除了要损失大量的交易费用之外,还要受到市场资金可供量的严格制约,从而产生巨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各国中央银行一方面充当***终贷款人,在商业银行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对其施以援手,另一方面则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对受损公众进行补偿。这类亡羊补牢式的举措都是立足于银行的外围,没有对银行的经营过程提出根本性要求,因而不仅未能有效地遏止银行的倒闭,反而可能增大了银行破产的风险,故而遭到经济学家的批评。由于***终贷款人的存在(***终贷款人通常以低于市场的利率放贷)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商业银行一方面有通过增加高风险投资转嫁保险成本、获取高额利润的欲望。另一方面也有扩大债务依存度的冲动和便利,破产风险因此不断累积。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以及由发达国家组成的巴塞尔委员会才逐步将银行的监管从外围修补转到内部调控,并对影响银行风险的主要因素进行详细的剖析。
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 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先是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可见,《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
《巴塞尔报告》反映出报告制定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此前的协议都注重如何为银行的稳定经营创造良好的国内、国际环境,强调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间的分工协作,对银行体本身尤其是对银行防范风险屏障的资本没有作出任何有实际意义和可行标准的要求。而《巴塞尔报告》则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明确要求,从而解脱了监管当局劳而无获或收获甚微的尴尬;其次,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巴塞尔报告》规定银行必须同时满足总资本和核心资本两个比例要求,总资本和核心资本都必须按明确给定的标准计量和补充。这既是对以往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表明报告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质。报告出台以前,各国虽然也对资本金规定了规模要求,但并没有对资本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规定,这使银行可以轻易地通过会计处理增加银行帐面资本金,并实际加大资产与负债的落差,进而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此外,由于资本金的管理还处在原始的静态管理状态,无法形成根据资产和负债的性质及其变动相应调整的机制,因而使这种资本金管理形同虚设,发挥的作用也***其有限。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此前协议的监管重心只能简单地放在监管责权的分配之上。第三,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这表明报告的制定者真正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因而必须将其与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而资产的风险程度又与资产的性质相关。报告以不同的风险权重将不同风险的资产加以区分,使得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量,或者说同样的资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规模的资产。资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的不同而异,体现出报告的动态监管思想。针对以往银行通常以金融创新方式扩大表外业务以逃避资本监管的现象,报告认识到监管表外资产的必要,因而***次将表外资产纳入监管。由于当时表外业务的种类、规模及其破坏力有限,报告只能简单地将期限种类各异的表外资产套用表内资产的风险权数来确定其风险权重,并相应提出了资本充足性的要求。第四,过渡期及各国当局自由度的安排表明,报告真正认识到国际银行体系健全和稳定的重要,各国银行的监管标准必须统一。而这种安排则充分考虑到了银行的国别差异,以防止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巴塞尔报告》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由于监管思想的深刻、监管理念的新颖、考虑范围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学合理,这个报告成了影响***大、***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此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都是在报告总体框架下对报告的补充和完善。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报告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
2 协议的补充完善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国际化浪潮的涌动,金融领域的竞争尤其是跨国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使银行业务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银行经营的国内、国际环境及经营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银行规避管制的水平和能力也大为提高。这使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报告》难以解决银行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应对这些挑战,巴塞尔委员会对报告进行了长时期、大面积的修改与补充。
**,1991年11月,在认识到准备金对银行经营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条件下的性质差异后,重新详细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用以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备金与坏帐准备金,以确保用于弥补未来不确定损失的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而将那些用于弥补已确认损失的准备金排除在外。
第二,初步认识到除OECD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国别风险之外,OECD成员国之间同样也存在国别风险,因而一改《巴塞尔报告》中对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均确定零主权风险权重这一***其简单化的衡量方法,于1994年6月重新规定对OECD成员国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调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韩国等国家的信用等级。
第三,作为金融快速国际化的反映,开始提升对市场风险的认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市场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国际银行业的迅速扩张,加上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国际金融市场间的联系空前紧密,世界金融形势错综复杂;随着衍生金融品种及其交易规模的迅猛增长,银行业越来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种的交易,或是以资产证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资本金管制,并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银行与金融市场的交互影响也越发显著。这使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尽管《巴塞尔报告》的执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但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市场风险却经常发生。这说明仅靠资本充足率已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风险。***典型的案例是巴林银行。这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1993年底时远远超过8%,1995年1月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到2月末,这家老牌银行便宣告破产。
鉴于这些情况,巴塞尔委员会在1995年4月对银行某些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并在1996年1月推出《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该规定认识到,市场风险是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包括交易帐户中受到利率影响的各类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银行的外汇风险和商品(如贵金属等)风险,它们同样需要计提资本金来进行约束。值得注意的是,《补充规定》已经改变了《巴塞尔报告》中将表外业务比照表内资产确定风险权重并相应计提资本金的简单做法,提出了两种计量风险的办法:标准计量法和内部模型计量法。标准计量法是将市场风险分解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和期权的价格风险,然后对各类风险分别进行计算并加总;内部模型法也就是基于银行内部VaR(Value-at- Risk)模型的计量方法,这是将借款人分为政府、银行、公司等多个类型,分别按照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计量模型来计算市场风险,然后根据风险权重的大小确定资本金的数量要求。内部模型法的推出是一大创新,引起了银行界的广泛关注。但鉴于当时条件的限制,所提出的计算方法又不够具体和完善,因而并未得到广泛运用,以至于银行对此法的运用还需满足诸如要有足够的高水平模型运用人员、要认真执行风险管理等等条件并得到监管当局的批准。
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风暴更是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的倒闭到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人们看到,金融业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的问题,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加操作风险互相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该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尽管这个文件主要解决监管原则问题,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和完整的计量模型,但它为此后巴塞尔协议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监管框架,为新协议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宽广的空间。新协议所重头推出并具有开创性内容的三大支柱:***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市场约束,都在《核心原则》中形成了雏形。
3 对旧巴塞尔协议的反思
从发展历程来看,巴塞尔协议经历了一个内容不断更新、方法不断改进、思想不断成熟的深化过程。该协议实际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新旧分界点。学术界一般将1988 年的《巴塞尔报告》称为旧巴塞尔协议,将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稿)称为新巴塞尔协议。其实,1988年的旧巴塞尔协议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后,已将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框架搭建就绪,因此才有了新巴塞尔协议**稿。而2001年推出的两个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更直接就是对**稿的充实与完善。因此本报告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稿)为分水岭,此前的所谓旧巴塞尔协议实际上包括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及其后的补充规定和核心原则;而新巴塞尔协议则统指三个征求意见稿。
尽管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历经修改与补充,但学术界和银行界还是对其中的许多原则以及旧协议的市场适应性提出了批评和质疑。
***先是国家风险问题。旧巴塞尔协议只是重新确定了经合组织成员国的资产风险权重,但对非OECD成员国的风险权重歧视仍未解除。这一方面造成国与国之间巨大的风险权重差距(多为100%),这种差距不仅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而且在成员国与成员国之间也存在,致使信用分析评判中的信用标准扭曲为国别标准;另一方面则容易对银行产生误导,使其对OECD成员国的不良资产放松警惕,而对非OECD成员国的优质资产畏葸不前,从而减少银行的潜在收益,相应扩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此外,这一规定仍然因循静态管理理念,未能用动态的观点看待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信用变化。
其次是风险权重的灵活度问题。这实际上是一个企业风险权重歧视问题,且与国家风险权重歧视交织在一起。对于非OECD成员国对银行、政府超过一年的债权,对非公共部门的企业债权,无论其信用程度如何,风险权重均为100%;而由OECD成员国对金融机构担保的债权,则一律为20%。此外是风险权重的级次过于简单且不合理,仅有 0%、20%、50%、及100%等四个档次,没有充分考虑同类资产的信用差别,也就难以准确反映银行面临的真实风险。美国经济学家俄特曼(2001)根据美国非金融机构所发债券的数据,运用蒙特卡洛模拟实证研究后得出的结论也证实了这一点。
再次是对金融形势的适应性问题。旧协议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了表外业务的潜在风险,也提出了对照表内项目确定表外资产风险权重的做法,但随着金融新业务的推出和银行组织形式的更新,旧协议的涵盖范围和监管效果都难以让人满意。***典型的是银行资产证券化和银行持有债券,金融控股公司的广泛建立以及银行全能化等,由此不仅引发逃避或绕开资本金管束的问题,而且引发了信用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后是全面风险管理问题。旧协议已经在1997年形成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基本框架,但并未对其内容作详尽的阐释,更未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因而对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分析的全面管理还停留在理论上论证、方法上探索的阶段,至于这三类风险的计量应建立哪些模型、模型中应选择哪些参数,以及相应的资本金要求又如何设计等问题,几乎都没有涉及。此外,在旧协议中,银行始终处于被动地位,银行危机的产生主要由借款人的风险引起,银行风险的规避取决于监管当局对其资本金计提方法和计提数量的监督,并不注重当事人主体能动作用的发挥,也没有对银行提出如何适应市场以及如何主动接受市场约束的问题。
4 新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修改资本协议的工作是从1998年开始的。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监管框架草案**稿,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新协议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许多银行的经营方式产生***为重要的影响。***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实践证明,单靠资本充足率无法保证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自从1988年资本协议问世以来,一些国家的监管部门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时使用这三项手段强化资本监管,以实现银行稳健经营的目标。然而,将三大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并以监管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求监管部门认真实施,这无疑是对成功监管经验的肯定,也是资本监管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与1988年资本协议所不同的是,从一开始巴塞尔委员会希望新协议的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十国集团国家,尽管其侧重面仍是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巴塞尔委员会提出,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所有银行,并预计非十集团国家的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标准法计算***低资本要求。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希望,经过一段时间,全世界所有的大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客观上看,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很可能会采用新协议来分析各国银行的资本状况,而有关国际组织也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协助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新协议,并检查其实施情况。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
与19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这是因为新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实践的***新变化,并为尽量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应该说,银行监管制度的复杂程度,完全是由银行体系本身的复杂程度所决定的。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将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新协议。为确保其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非十国集团国家也会力争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实施新协议。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发育程度和监管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实施新协议的难度不可低估。在此,还必须提出,就目前的方案来说,新协议***先是十国集团国家之间的协议,还没有充足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国情。
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应该说比原来以经合组织国家为界限的分类办法更客观、更能反映实际风险水平。但对包括中国在内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用该法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发展中国家国内的评级公司数量很少,也难以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已获得评级的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评级的成本较高,评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客观可靠。若硬套标准法的规定,***大多数企业的评级将低于BBB,风险权重为**,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业)。企业不会有参加评级的积***性,因为未评级企业的风险权重也不过是**。此外,由于风险权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采用这种方法自然会普遍提高银行的资本水平。
将内部评级法用于资本监管是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该方法继承了1996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的创新之处,允许使用自己内部的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它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为推广使用内部评级法,巴塞尔委员会为采用该法的银行从2004年起安排了3年的过渡期。
5 定量影响测算
根据新协议,银行系统资本要求的计算将与银行资产的风险密切相关,其影响的衡量必定十分复杂。单个银行所得到的结果依赖于他们的风险概况和资产组合,不同地区的不同银行会有很大差别。为考察新协议对银行资本要求的冲击,巴塞尔委员会面向全世界的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着手开展数次所谓定量影响测算(QIS)的问卷调查,请这些机构就实施新协议可能给本地区和本机构带来的影响做定量测算。参加测算的银行可以应用不同的方法——基于外部评级的简单方法(标准法)和基于银行自己评级的IRB法。在所进行的一系列测算过程中,来自不同国家的众多银行提供了数据,用于估计新协议对他们当时的资产组合所要求的***低资本。
**次定量影响测算(QIS1)于2000年第四季度展开,如同所预料到的,测算结果显示银行之间的差异明显,但调查中存在很多数据问题,严重限制了有效样本的数量。
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CP2)发表后,进行了更深入的调查QIS2,以了解资本协议的修改建议所带来的具体影响。25个国家137家银行参与了这次调查。测算再一次表明标准法和IRB法在不同国家产生的截然不同的结果,而应用IRB法的效果更是千差万别。如图1所示,对于QIS2考察的银行,应用 IRB法者预期***低资本***多增幅为125%左右,是现行协议下***低资本要求的两倍以上,***多减少30%以上。
QIS2证明CP2的提议导致整体***低资本水平高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目标。采用标准法的银行***低资本平均增加18%,采取基础IRB法平均增加24%。少数银行(22家)能够完成高级 IRB法,自行计算LGD和EAD,但银行***低资本整体上只增加了5%,接近巴塞尔委员会的目标。
基于QIS2的结果,为了不让基础IRB法所导致的资本要求大幅增加打消银行业的积***性,巴塞尔委员会对其进行了修正,并展开了一次附加的定量影响测算(QIS2.5)。银行需要估计新巴塞尔协议中一些可能改动的影响。这些改动包括:
·调整IRB法中各种资产组合的风险权重函数;
·在IRB法中,专项准备金(specific provisions)可以用于冲低违约贷款资本要求中的预期损失(EL)部分;
·一般准备金(in excess of the amount included as Tier 2 capital)可以冲抵EL;
·可能取消IRB法中的集中性(granularity)调整;
·去掉处理信用风险缓解技术时的w因子;
·承认更多的抵押品。
由于时间有限,且焦点集中在基础IRB上,所以巴塞尔委员会将调查的对象限定为**组银行(规模大、业务分散、一级资本超过30亿欧元的国际活跃银行)。***终的参与者为38家银行,其中35家参与了QIS2。
在QIS2.5中,大部分银行的资本要求相对于现行方法有所降低。38家中有24家发现资本要求将降低,所估计的***大降幅为35%。
新巴塞尔协议也在我国银行界产生了很大的回响。考虑计算信用风险标准法存在的许多问题,国内银行普遍认为,内部评级法能更加准确地反映资本与银行风险之间的内在关系,有利于加强银行内部对风险资产的评定和管理,对于简单地划定风险权重或根据外部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的确是一大进步,所以与其花费时间等待外部评级公司发展起来,还不如现在就动手开发内部评级法。但是在我国实行内部评级法的难度较大。我国目前仍在实行“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法才刚刚试行。内部评级法对各类数据的要求很高,而我国银行尤其缺乏对信用风险进行量化的分析能力。然而,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我国不能跟上,将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目前国内银行对开发内部评级法热情很高,新协议对国内银行的风险管理推动很大。
关于巴塞尔协议的***新进展,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加强了对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管规程的制定,并与2003年2月再次更新了“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有效措施(Sound Practices for th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Operational Risk)”,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提出具体的计算办法。巴塞尔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二季度发表***后一次征求意见稿,同年年底通过新协议,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G10)国家全面实施。
一战战败后失去的领土:
一战前德国的领土面积约为54万平方公里,是欧洲除俄罗斯以外面积***大的国家。
凡尔塞条约割取了德国1/8的领土,约8.8万平方公里:
1、割让阿尔萨斯和洛林给法国,恢复法国在普法战争前的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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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萨尔煤矿区由法国代管15年,然后由公民投票决定其归属。
3、承认波兰***立,并给予波兰海岸线。
把原属波兰的领土归还,包括西普鲁士、波森省、部分东普鲁士及部分上西里西亚(即西上西里西亚,波兹南,西普鲁士);但泽由国际联盟管理,实质上由波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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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东上西里西亚予捷克斯洛伐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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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割让尤本及萨尔梅迪给比利时(奥伊彭、马尔梅迪和毛来斯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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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北石勒苏益格经过公投,回归丹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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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克莱佩达地区给立陶宛(1923年)。
德国放弃梅梅尔,交予协约国主要国家处置,1923年立陶宛出兵占领。
8、德国承认奥地利***立,永远不得与它合并。
?9、承认卢森堡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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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战败后割让的领土:
二战前德国的领土略少于47万平方公里(1936年),二战后为35万平方公里?
德国共损失了40%以上的领土,割让面积约为12万平方公里。
1、西部,德法有争议的阿尔萨斯和洛林两个州让给法国
2、北部,石勒苏益格州一部让给丹麦?
3、东部,西里西亚州全部,勃兰登堡州部分地区以及奥得河流域,但泽自由港,切什青,波次坦等大片领土让给波兰?
3、东普鲁士被苏联强占,即现在俄罗斯的飞地——加里宁格勒?
4、南部工业基地波希米亚,划归现在的捷克等地。
5、苏占东德和英美法占西德分别***立
6、柏林分区占领,英美法控制的西柏林成为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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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地区简介】:
(一:阿尔萨斯)
法国东北部地区名及旧省名。
隔莱茵河与德国相望。
它被莱茵河南北分开成两个部份:北部的下莱茵省和南部的上莱茵省。
山地丘陵为主,平原分布在莱茵河谷地。
面积8280平方公里。
人口156.6万(1982)。
在17世纪以前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的领土,以说德语的居民为主,后成为哈布斯堡家族统治的领地,三十年战争后根据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割让给法国(***府斯特拉斯堡到路易十四时代才被法国吞并)。
长时期里当地居民不断 *** 法国统治者强加于他们的语言与习俗。
它和洛林都在普法战争(1870-1871)后割让给普鲁士,一战结束后属法国领土,二战初期重归纳粹德国,至二战结束再次被法国夺回。
(二:洛林)
洛林大区位于法国东北部,与比利时、卢森堡、德国接壤,面积2.35万平方公里,人口约230万,***府为南锡(Nancy)。
现今的洛林(Lorraine)相当于公元10世纪上洛林公国的范围。
上洛林自12世纪起习称“洛林’。
1552年,法王亨利二世夺取了境内的梅斯、图尔和凡尔登三个主教区。
30年战争中,法国于1633年占领洛林全境。
1697年洛林转属神圣罗马帝国;1737年并入法国版图,成为法国傀儡、原波兰国王斯坦尼斯拉夫一世·列辛斯基的终身领地;1766年并入法国,1871年,普法战争后,洛林东部和阿尔萨斯由法国割让给德国;1919年依据《凡尔赛和约》归还给法国;1940年~1945年又为德国兼并;1945年法国再度恢复了对洛林的 *** ;今划分为默兹、摩泽尔、默尔特-摩泽尔和孚日四省。
洛林大区传统工业为采石、玻璃和水晶制品、伐木和造纸业,现代工业为钢铁冶金、汽车制造业(奔驰汽车公司驰名品牌Smart汽车制造厂便设在该大区)、电子制造业(许多世界知名企业如JVC、Panasonic、Toshiba等均在此落户),化学工业亦非常发达。
洛林大区是法国**大棉花、煤产区,第二大钢材和木料产区、第三大啤酒、油菜和奶酪产地,全年可生产约460亿千瓦电,全年可生产350万立方米的木材,140万头牲畜,可生产全国76%的煤。
(三:石勒苏益格州)
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是德国***北部的州,面积: 1.57万平方公里,人口: 277万。
北临丹麦,西面是北海,东面是波罗的海和梅克伦堡-前波美拉尼亚,南面是下萨克森州和汉堡。
州府是基尔。
是德国16个州中***北面的一个州,历史上石勒苏益格州包括更大的区域,包括今天德国的北部省份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和丹麦的南部。
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位于日德兰半岛南部,介于波罗的海和北海之间。
在历史上,是荷尔斯泰因公爵领地。
此外,劳恩堡公爵领地以及前汉莎同盟城市吕贝克也位于今天的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内。
石勒苏益格公爵领地自丹麦战败于普奥联军于1866年后年起属于德国。
而北石勒苏益格——即今天丹麦的南日德兰郡——于**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一次公民投票后宣布加入丹麦。
(四:西里西亚)
西里西亚 (波兰语:?l?sk;德语:Schlesien;捷克语:Slezsko;西里西亚语:?lonsk / ?lónsk;拉丁语:Silesia) 是中欧的一个历史地域名称。
大致在奥得河中、上游流域,即今波兰西南部、捷克北部俄斯特拉发一带和德国东部。
目前,该地域的***大部分地区属于波兰,小部分则属于捷克和德国。
在中世纪,西里西亚***先属于波兰皮亚斯特王朝,后来为波希米亚王国夺得并成为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
1526年起,它随着波希米亚王国归于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统治。
1742年,普鲁士的腓特烈大帝在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取胜,从奥地利获得西里西亚的大部分。
这些地区后来组成了普鲁士的西里西亚省。
**次世界大战后,波兰复国,西里西亚分属波、德、捷三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部分划入波兰,小部分属民主德国、捷克和斯洛伐克。
1945年之后,西里西亚***大部分并入波兰。
小部分位于德国萨克森自由州,而奥匈帝国统治的部分现在位于捷克。
现在,西里西亚大部分地区属于波兰。
(五:东普鲁士)
东普鲁士 (德语: Ostpreu?en;立陶宛语: Ryt? Prūsija 或 Rytprūsiai;波兰语: Prusy Wschodnie;俄语: Восточная Пруссия — Vostochnaya Prussiya;英语:East Prussia;荷兰语: Oost-Pruisen;西班牙语: Prusia Oriental) 是普鲁士王国及后来德意志帝国的一个省,位于普鲁士公国的领地上。
今天东普鲁士的北部,分别属于立陶宛的默麦尔地区,及俄罗斯的加里宁格勒州(哥尼斯堡)。
而南部就是波兰的瓦尔米亚-马祖尔省。
东普鲁士包含了古普鲁士人在波罗的海的领地。
东普鲁士在1871年并入德意志帝国。
在1875年,该地的人口中,有73.48%是德国人,18.39%是波兰人和8.11%的立陶宛人。
1918年,德皇威廉二世退位,德国变成共和国。
由1919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东普鲁士与部分西普鲁士是德国的外飞地。
基于凡尔赛条约,德国割让大部分的西普鲁士以及波森省予波兰,亦即波兰走廊及但泽自由市。
1920年,西普鲁士西面和东普鲁士南部都有举行公投,让居民决定是否把土地归于波兰还是德国。
96.7 %的投票者支持土地归于德国。
1923年,在没有举行公投之下,立陶宛强占梅梅尔地区 (亦即克莱佩达地区) 。
二战期间德国占领了波兰,东普鲁士回归德国。
二战结束后,根据苏美英三国签署的波茨坦协议,哥尼斯堡连同东普鲁士北部地区划归苏联版图,东普鲁士的其他三分之二领土分给了波兰。
1945年初,有部分德国人在战后企图返回东普鲁士,但全部都被苏联军队驱逐,也有很多人被发配到苏联当苦工。
当地所有德式地方名字都改成俄式或波兰式。
1946年4月,东普鲁士的北部被并入苏联。
7月,***府哥尼斯堡被重名为加里宁格勒,省名是加里宁格勒省。
1947年,苏军驱逐所有德国人,让俄罗斯人、白俄罗斯人及乌克兰人迁到此地。
(六:苏台德地区 )
苏台德地区 (德语:Sudetenland;捷克语:Sudety) 是一个***特的历史名称,特指**次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捷克斯洛伐克境内邻近德国讲德语居民所居住的地区。
严格地讲,苏台德地区并非一个地理概念,它大致包括三部分地区:(1)捷克斯洛伐克东北部易北河与奥得河之间的苏台德山脉所在地区,(2)捷克斯洛伐克西北部的奥雷山脉地区,(3)捷克斯洛伐克西南部的波希米亚森林地区。
它包括波西米亚、摩拉维亚与奥属西里西亚的部分地区。
著名的旅游胜地卡罗维发利、克罗姆洛夫都在苏台德地区之内。
在**次大战以前的数百年间,苏台德地区属于奥地利帝国及后来的奥匈帝国的领土,该地区以将德语的居民为主,如奥地利帝国有名的拉德斯基元帅、施瓦岑伯格元帅都源于此地区。
**次世界大战后,奥匈帝国战败,该国被一分为三,即:奥地利、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
苏台德地区归属了捷克斯洛伐克,而当地350万讲德语的居民从奥匈帝国的主体民族,一下降为了捷克斯洛伐克的少数民族,这350万并非是个小数目,要知道当今奥地利全国的居民也就是700多万。
苏台德地区问题由此而起。
纳粹德国以苏台德为题,向**次世界大战后的欧洲格局进行挑战。
在慕尼黑会议后,在英法两国妥协和同意之下,捷克斯洛伐克被迫让纳粹德国占领该地。
这只是助长希特勒侵略中欧的野心。
***后,德国在1939年入侵波兰,引起第二次世界大战。
1945年,德国战败,苏台德地区重归捷克斯洛伐克,当地的数百万讲德语的居民被驱赶到德国。
从1993年开始,捷克斯洛伐克解体,苏台德地区归属捷克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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